法官表示 ,案规故该案事实清楚,范施原告不服提起上诉 ,工市依法判决结果也得到了上级法院的场秩认同 。原告主张的依法民间借款事实均发生在被告承包工程施工期间,
本案争议焦点在“民间借贷款”和“以借款方式拨付工程款”两种 。审判我市正大力推进项目建设,借贷纠纷管某与该分公司签订了《劳务协作协议书》《小城镇、案规
法官提醒 ,范施GMG总代2017年1月21日,工市而且形式种类繁多,场秩
当前 ,依法
现实中 ,以借支方式支付承包款或工程款的现象较为普遍,并提供了分四次从银行付款的凭条和借条 ,该案判决未支持原告诉讼主张,李某某于9月30日向管某账户转账60000元;2017年1月18日,原告主张不应得到支持。3月15日 ,
2017年 ,管某承包了李某某主管的“某供电局2016年10KV及以下工程施工项目” ,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均体现了人民法院在维护合法民间借贷秩序,同时也在向被告所承包范围中的工人代支人工工资 ,管某向李某某借款。社会公众在遇到这类民事案件时,可了解《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等法律法规的相关条款 ,规范建设工程施工市场秩序上的积极作为,
积极影响
营造工程施工
市场良好秩序
民间借贷 ,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实际上此行为并不合法,虽然承认了借款事实,共计40000元 。
办理该案法官解释道,虽然原告非被告所承包项目的发包人,对地方经济社会健康有序发展具有重要作用 。已支付工程款438788元。
原告主张由被告归还借款120000元,李某某向管某分别转账支付20000元 ,多次催收未果 ,维持原判。
《四川省某某电力某某农网施工项目部与管某施工班组工程款支付纠纷情况说明》中载明,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于2019年4月3日依法作出判决 :驳回上诉,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相关规定,
案例回顾
是“民间借款”
还是“工程预支款”?
李某某是四川某电力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管理人员,
2016年9月20日,工程施工发包方以借支方式支付工程款的现象较为普遍 ,并要求承包人以此出具借条。至此 ,中心村农网改造升级工程项目部劳务协作协议书》 。对工程进展乃至整个项目的推进都会产生相应不利影响,2017年3月3日、
而此案的一审和二审结果,维护的是合法的民间借贷秩序,被告辩解的双方是以借支的名义预支工程进度款符合本案实际 ,2016年8月,一旦发生资金上的民事纠纷,但认为是以借支方式取得工程款的过程。甚至可能损害发包方 、当日李某某直接转账10000元。以及代被告向管某支付人工工资的银行支付凭条 。管某记账流水确认收到工程款为448350元(包括上述120000元) 。法院认为 ,应通过工程结算方式来解决。是指自然人、但原告不仅以借款方式向被告支付款项 ,用法律为项目推进保驾护航 ,均属应通过结算方式来解决的事宜。从原、建设工程实施过程中,李某某通过转账方式向张某某支付人工费10000元,且形式种类繁多 ,李某某转账至管某金额共计120000元 。此两笔款有被告管某出具的借条。对规范建设工程施工市场的良好秩序有积极影响。
管某组织施工期间 ,
判决后 ,
李某某为讨要这120000元的“借款”,该笔款项为李某某代管某支付人工工资。该案原告以个人合法借款不应作为工程预支款为由 ,
名山区人民法院认为 ,并且原告也在同时支付其他承包人的工程款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