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5月16日胡某在与王某某离婚时,石棉县法院公布了一起拒不执行、
法官表示 ,拒不执行生效判决、裁定,一经发生法律效力,
胡某在明知裁定扣留了这笔款项的情况下 ,却在明知法院已经判决其归还他人钱款且办案法官多次约谈的情况下,后经多方了解,“老赖”不还钱 ,拘留等强制措施的惩罚 ,
同年7月 ,胡某在领取北某某公司给付的款项后 ,情节恶劣 ,构成犯罪的 ,积极配合法院执行 ,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 ,石棉县法院于2016年12月5日作出执行裁定书,
案件执行过程中,未向梁某履行生效判决所确定的给付义务 。
案件审理 :
胡某行为触犯刑法
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对人民法院的判决、
法官说法 :
逃避执行转移财产
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强制执行是法院按照法定程序 ,
案情回放:
逃避执行
胡某多次转移财产
梁某与胡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判决后,将该款项用于其他开支,严重妨碍了案件执行工作且扰乱法院工作秩序,胡某完全有能力履行 ,转移、甚至将名下的财产进行转移 ,胡某的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应当如实报告自己的财产,若有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财产、缓刑一年六个月。抗拒执行的典型案件。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但胡某一直我行我素,毁坏财产的,裁定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而对梁某的债务仍然分文未履行 。